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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家富app官方网站2023-01-31 16:05

北京市政协委员建言擦亮历史文化“金名片”******

  中新网北京1月17日电 (记者 杜燕 刘文曦)今年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擦亮历史文化“金名片”。正在召开的北京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上,委员们围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文化遗址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管理等建言献策,以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增强大国首都文化软实力。

  “要以高度的历史担当,加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来自文化艺术界的新委员杨家毅是中国共产党早期北京革命活动纪念馆馆长,他称,北京城是中国都城发展的杰出典范,是“天人合一”“和合共生”等中国传统文化核心理念的集中体现地,也是世界文化遗产集中承载地,因此要全面系统地加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既要系统梳理并保护好各类文物,也要保护各类建筑遗存,还要保护历史水系、道路等遗存。

  在他看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还要正确处理好保护和民生的关系,不能忽视生活在这里的人。协调好城中居民生活,调动其保护意识,使其成为景观中动态活力的一部分,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应有之义。

  “东胡林遗址是探讨中国北方旱作农业起源的最重要考古发现,是中华民族雄踞欧亚大陆东部的基础保障。由于种种原因,遗址保护及开发利用工作进展缓慢,遗址保护现状与其世界级科学价值和巨大影响力很不相称。目前,遗址的抢救性保护迫在眉睫。”民盟北京市委秘书长严为呼吁加大力度实施保护利用。

  东胡林人遗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东胡林村清水河北岸,是继北京人和山顶洞人旧石器文化遗址之后的又一重要发现。严为建议,北京市政府把加强遗址保护纳入全市重点工作,将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为深化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以此带动遗址保护利用升级工作。同时,要加强对遗址利用的专题研究和规划,运用现代技术,扩大发掘面积或调查新的同期考古遗址并进行发掘,为后续建设国家文化遗址公园和主题博物馆奠定基础。同时,要借助主流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将东胡林遗址文化推向世界,有效扩大中华优秀文化影响力。

  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杨利慧谈到,目前没有进入非遗名录的民俗文化多少受到冷落或忽视,建议北京进一步完善首都非遗的保护机制,以切实推进其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也为国内以至国际的非遗保护提供“北京样本”。

  她认为,可以鼓励“非遗在社区”的理念和相关实践,彰显非遗与民众活生生的日常生活的关联性,更有利于维护和营造非遗传承发展的良好生态。可以设立专项基金,对各地的完整非遗资源,不仅仅是代表作项目,开展系统的搜集、整理和建档保护。同时,打造数字化的“北京非遗之旅”文化地图,规划设计数字化的“北京非遗之旅”,让北京的普通百姓和传承人讲述非遗故事,任何人按图索骥亲临传习所现场,实地观摩其技艺展示,通过这样的方式展示非遗的独特魅力。

  根据今年的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北京将立足文化自信自强,做好首都文化这篇大文章,更好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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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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